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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欺诈与合同纠纷的区别

合同欺诈与合同纠纷的区别对于区分有罪与非犯罪,对于及时、正确、有力地打击欺诈犯罪至关重要。那么如何区分合同欺诈和合同纠纷呢?让我们和法大一起了解这些知识。

(一)合同欺诈与合同纠纷界限的理论标准

合同欺诈与合同纠纷的界定标准问题一直是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这一问题的唯一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7月18日联合印发的《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 1985年(以下简称《答复》)。《答复》对合同欺诈与合同纠纷的界定标准有如下规定:

一、如果您明知自己不具备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和保证,以欺诈手段与其他单位、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合同,以骗取财物,且金额为被骗财物比较大。责任。个人有能力或保证部分履行合同,经努力,因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应作为合同纠纷处理。

二、国有单位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其主管和直接责任人员以欺诈手段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合同,以骗取财物,金额骗取财物的比例比较大。 ,给对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经对方请求,被骗财物已归还的,可以从宽处理。

第三,国有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具有部分履约能力,但其主管或直接责任人员采用夸大履约能力的方式取得对方的信任,与其签订合同它。作出积极努力但未完全履行合同的,按合同纠纷处理。

根据《答辩书》上述规定,以履行合同的能力作为区分合同欺诈和合同纠纷的标准,主要有:

(1)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欺骗对方的,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2)具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但夸大履行合同的能力以通过签订合同获利,最终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将予以处理作为合同纠纷。

但是,在实践中,通常很难区分这两者。例如挖矿协议诈骗和纠纷,如何区分“以某货源为诱饵的欺诈行为”和“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但是,签订合同后,积极寻找货源,努力履行合同,是否构成欺诈?

因此,仅以“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这一客观标准来区分合同欺诈和合同纠纷是不全面的,因为它没有考虑到被骗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人,这是纯粹的客观主义,不符合我国刑法。主客观犯罪认定标准的统一不一致,容易产生不正确的客观犯罪结果。因此,合同欺诈与合同纠纷的划分标准应该是主观意志和客观能力相结合的统一标准。

合同纠纷(包括有效和无效合同纠纷)是由于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就确定的权利义务发生争议而产生的。但从主观上看,当事人有履行合同的意愿,不想无偿占用他人的财产,而是希望通过合同的实际履行获得利益,所以客观上表明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并通过其实际履约能力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欺诈则不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主观上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挖矿协议诈骗和纠纷,即根本不打算履行合同,只想用合同的形式骗取对方的信任,从而达到达到无偿侵占他人财物的目的;因此,客观上,骗子不会主动履行合同。即使骗子有一定的履行合同的行为,其目的也是通过伪装来欺骗对方的信任,最终达到非法侵占对方财产的目的。 ,合同欺诈引起的纠纷与真实合同纠纷是两种不同的行为。两者虽然都披着合同纠纷的外衣,但是否存在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目的,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诚意。而积极的行为是两种行为的本质区别,也是两者之间划清界限的标准。

(二)区分合同欺诈与合同纠纷界限的实用标准

上面讨论了合同欺诈与合同纠纷的本质区别和理论标准。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四点:

1.查看肇事者是否有能力履行合同。合同履行能力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如果行为人完全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只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但与一方或多方签订的合同大大超出了其履行合同的能力,则行为人签订合同的主观目的合同往往是为了骗取对方的财产。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一般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即使履行合同的能力存在一定程度的造假,也是能够履行大部分合同的前提,但也只是有点夸张。

判断行为人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不能只看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客观实际条件。有时,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具备履行合同的条件,但在合同履行期内有一定的生产能力和营业收入,或有第三方提供帮助并能找到可靠的货源或资源的,它也应该被认为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但这些因素必须是可靠的,而不是摇摇欲坠的虚假可能性。再来看一起骗取预付款的合同诈骗案:1984年12月末,被告人韩某受开发公司经理王某委托为该公司办理业务。某市某企业公司业务员张某谎称可以为其提供钢材,并与张某签订200吨钢筋供应合同,骗取该企业预付20万元,据现有,从中筹得现金1.5万元。在这种情况下,虚假承诺是一种摇摇欲坠的虚假可能性。

2.查看肇事者是否履行了合同。合同双方通过履行各自的义务来实现各自的经济目标,从而行使各自的权利。如果你不履行你的义务,而只是想行使你的权利,从而获得某种利益,那么这种利益的获得是没有道理的。合同诈骗罪的实施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肇事者以欺骗手段骗取对方信任并签订合同后,将精力花在如何骗取合同押金、预付款或合同标的上。一般不努力履行合同,即使有一些履行合同的行为,也只是为了掩人耳目,绝不是完全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善意,履行一小部分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欺骗较大的金钱作为掩护。合同签订后,合同纠纷当事人普遍积极、认真地履行合同义务。 ,尽一切努力履行签订的合同。行为人即使做出各种努力也无法履行合同,并非行为人的初衷。加害人希望通过履行合同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绝无非法占有对方财产的意图。

3.签订合同后查看财产流向。一般来说,合同纠纷当事人一旦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或者在对方支付预付款和定金后,当事人就会投入正常的经营活动,努力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履行义务。合同期。 对于利用合同实施诈骗犯罪的,将签订合同视为诈骗财产的手段,其签订合同的重点是骗取对方货款、货款或者定金、预付款等。因此,一旦他们获得了对方的财物,就会以不正常的方式使用,根本不会将这些财物用于履行合同。不法分子经常将被骗的财物挪作他用,或供个人挥霍,甚至利用其进行一系列拆东墙补西墙的骗局。虽然有些演员也将一部分钱用于履行合同,但大部分钱都用于其他目的。

4.要看肇事者是否真的愿意承担事后的赔偿责任。行为人事后的态度也是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诈骗意图的重要指标。一般来说,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因自身过错造成对方经济损失时,一般不会推卸责任,会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减少对方的经济损失或赔偿对方的损失。适当地。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人,无论其行为给对方造成多大损失,都不会主动采取措施弥补,而是会编造各种借口推诿,或采取拆东墙补西墙。敷衍了事,或者干脆带着钱潜逃。

因此,区分“先小后大”的合同欺诈与部分履约能力的合同纠纷,关键在于部分履约后的后续履约行为、资金流向和事后态度。 “先小后大”的合同欺诈 小额合同履行后无后续履约行为,部分履约能力的合同纠纷提前夸大履约能力,但小额合同履约后,尽量找货源找资金。履行整个合同; “先小后大”的合同欺诈,是指一旦取得大额财产后,转作他用或挥霍,具有部分履约能力的合同纠纷,在金额较大后主动使用履约。财产获得。整份合同赚取商业合理差价:“先小后大”的合同造假行为被对方发现或起诉后,千方百计推卸责任,甚至带钱潜逃,而合同具有部分性能能力的争议一般可以受理。主动补救,或退还对方财产。

另外,我个人认为,只要案件已经被法院受理,并且确实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在从受理到宣判的这段时间里,无论当事人的意愿如何私下或罪犯有救济和赔偿,应以契约论。欺诈指控,但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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